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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201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  文章录入:总务处   责任编辑:总务处

关于2015201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协议供货供应商:

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部分通用设备采购实行协议供货。2015-2017年度协议供货项目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协议供货品目及标准

2015-2017年度协议供货继续执行上年的16项品目:

类 别

货物名称

备    注

 

 

 

 

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

服务器

包括塔式、机架式和刀片服务器

交换机

包括网络交换机和中低端路由器

复印机

包括数码复印机和速印机

多功能一体机

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

印刷一体机

 

打印机

 

数码相机

 

数码摄像机

 

投影仪

 

 

电器设备

电视机

 

电冰箱

 

分体空调

 

家具

办公桌椅

包括学生课桌椅凳、沙发、组合办公桌

会议桌

包括平板、圆形、长条会议桌

文件柜

包括档案柜、书橱、组合柜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一次性采购上述货物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应在此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在此之外自行采购非中标产品;每次采购超过5万元的,或年批量超过10万元的,要按正常程序和方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协议供货品目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综合折扣率见附件。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限

本次确定的协议供货有效期为两年,即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三、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采购计划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填报采购计划,填制《泾县协议供货采购计划表》(在泾县财政网下载),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审批。

(二)资金审核确认。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经财政局相关股室审核后,落实采购资金。

(三)实施项目采购。分两种方式:

1、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中标品牌和供应商,自行选择所需品牌、规格、型号和配置的货物,同时与协议供应商就采购价格进行协商,以取得更优惠的价格。

2、采购单位自主选择所需品牌、规格、型号和配置的货物及售后服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采购信息通过“泾县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公布;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开展竞价,以最低价确认成交。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选中所需产品、价格确定后,与供应商签订统一格式的《泾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明确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协议供应商各执一份,由协议供应商负责报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备案。

(五)供应商履约。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的货物及服务,同时向采购单位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六)采购项目验收。采购单位应在三日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泾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在泾县财政网下载),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采购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凭合同、验收单和发票到财政局政府采购股签署审核意见,再到国库支付中心或专项资金管理股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列入本次协议供货范围的中标产品一次性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采购单位应按县财政局确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不得直接到协议供应商处购买。

(二)实行协议供货后,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非协议中标产品,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必须采购非中标产品或现有的协议采购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须经县财政局批准,并按批准的方式和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三)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本次中标产品的价格或最低折扣率,是协议供货的最高限价。未通过网上竞价方式的,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应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协议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中已包含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费用的,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根据《泾县2015-2017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约定,协议供应商将根据市场变化,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最高限价,并及时公布。

五、权利义务

(一)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采购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并就价格服务等方面进行谈判,以取得更好的价格和更优良的售后服务;在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所承诺的义务;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货物和售后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二)协议供应商的权利:

1、可以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2、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货物。

(三)协议供应商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2、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投标承诺,诚实守信。

3、中标产品应明码标价,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照中标价格或折扣向采购人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投标时承诺的中标产品价格和承诺的优惠率应在营业场所上墙公布。

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或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协议供应商应在得到生产厂商或授权方的通知之时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价格发生变化的,经批复后执行新价格,但优惠率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代产品,其优惠率也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的优惠率。

5、协议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及相应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应为采购单位提供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的服务。

6、协议供应商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县财政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上月的《泾县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汇总表》,财政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履行情况的依据。

六、违规处理

(一)协议供应商的违约处理

协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协议供货期内,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受到采购人一次有效投诉的,给予警告;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予以通报;受到三次投诉并查实的,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摘除“泾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牌,两年内不得参加泾县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业务。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承诺标准。

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

4、未按照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

5、未按照承诺的优惠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6、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未相应进行价格调整的。

7、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8、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9、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购单位的违规处理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擅自从协议供应商以及中标产品范围外采购的。

2、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拆单采购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无故拖欠货款的。

5、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采购的。

6、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约定,对协议期限内协议供应商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价格情况、售后服务等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如发现协议供应商销售的同品牌、同质量、同售后服务的办公用品价格高于中标时所承诺的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优惠幅度、高于市场同期价格、高于非协议供应商销售的价格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按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对采购单位、县直主管部门、协议供应商执行协议采购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协议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直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本单位协议采购的同时,严格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协议采购工作,并对本系统执行协议采购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应商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均可向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投诉电话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5123062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5124204

(五)本通知自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泾县2015-201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中标品牌及综合折扣率

2、泾县2015-2017年度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联系表

 

 

 

泾县财政局        泾县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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