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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宣传(四)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8日  文章录入:总务处   责任编辑:总务处

●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非寄宿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导致陷入困境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一、免除学杂费

 

    ●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各地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采取直接打卡方式发放给学生。

 

    ●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取暖费25元/生·年。

 

    ● 特殊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 6000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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